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处室: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我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现将本办法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重申高校校内资助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教秘〔201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我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二条校内资助是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大,受益人数多,学校各二级学院及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档案,完善校内学生资助公示审查制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院长任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务工作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全面领导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校内资助经费管理工作,成员由财务处、学生处、纪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组成。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提取,资助经费的使用、发放过程的财务管理;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省资助管理中心所划拨资助经费的分配、全院学生资助工作的评审以及制作最终经费的发放明细表;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学生资助评审和配合资助、财务部门做好学生资助经费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资助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资助的原则:
(一)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对象向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倾斜;
(三)教育、鼓励困难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本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参照学校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七条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已享受国家资助但交纳学费仍有困难的贫困生减免学费;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学生;
(三)残疾、孤儿学生免学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用品补助;
(七)向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助学金。
第四章校内资助资金提取与使用
第八条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和住宿费等收入。
第九条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不得将学生活动或学生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冲抵学生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条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为4%-6%,分别用于学费减免、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一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校内奖学金等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和学院有关政策制度执行。其它校内资助经费的支出按照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财务部门审核、领导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学院财务及监察审计部门对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对违背资助政策的人员应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