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合政【2018】96号文件精神及今年省政府下达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目标,在肥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纳入政府的民生工程,所有在校大学生实现应保尽保。为做好今年我院学生的参保工作,现将参保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参保办理缴费标准及待遇享受时间
在校大学生以所在高校为参保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的标准执行。大学生医保以自然年度(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保险年度,每年 9 月开学时为下一保险年度集中参保。
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集中参保期缴纳下一年度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的,自入学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保待遇享受内容
1、普通门诊待遇: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可以按照 30元/人标准由学校包干使用,不再享受基层普通门诊和大额普通门诊待遇。
2、特殊病门诊待遇:整合城乡居民特殊病门诊保障待遇,扩大病种范围和报销比例。具体办法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理性制定。
3、住院医疗待遇: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待遇:
普通住院。普通住院设置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内的费用,由大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起付线及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一级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省属三级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分别为 200 元、400 元、600 元、1000 元,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 90%、85%、80%、75%。
跨县域和合肥市区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 1 倍;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和在上级医院急诊抢救的,基金支付比例不变;未通过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 5 个百分点。
三、就医注意事项
1、普通门诊需到各高校校医院门诊就医,或按照各高校自行规定就医,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2、特殊病门诊实行定点治疗,大学生一个结算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凭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和本人身份证进行门诊治疗。
3、住院定点就医,大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到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大学生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的,或不持身份证住院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四、相关办理须知
1、特殊病种门诊卡的办理
大学生患有门诊特殊病规定病种的,由本人填写《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并附近期相关病历和医学检查报告,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给《合肥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卡》。大学生自取得《医疗卡》后开始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
2、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的办理
大学生在本市就医后需要转诊转院或在外地生病需住院治疗的,全部由各高校办理备案手续,履行相关责任。学生向学校申请办理转诊、转院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由学校填写《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并经学生辅导员和院(系)领导核实后,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意见。
(1)转诊、转院。大学生在校期间生病需要住院的,在经校医院或合肥市定点医院首诊后,自愿转入外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凭我市定点机构或校医院首诊病历,在学校办理转诊转院备案手续。
(2)异地就医。大学生在实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异地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住院治疗,治疗结束返校后,在学校补办备案手续。
3、报销办理程序。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两个月内,由学校医保经办机构携带《在肥高校在校大学生转诊转院/异地就医备案单》、《大学生零星报销申请表》、异地所住医院的出院小结(医院盖章)、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住院医疗费发票等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大学生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赴港、澳、台及国外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